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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1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
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履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与更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董事会印章,以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决议和会议记录等;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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