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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活动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担保内容包括贷款担保、一般债务担保及其他形式担
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

第五条 担保范围限于公司总部与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对控股子公司应在出资比例范围内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实质控制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确
需提供担保的需有互保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原则上不对依法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金融子企业、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进行担保,且上述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所签订的
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担保工作,负责办理担保手
续。每年12月底前,各子公司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担保需求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用途、担保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范围、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反担保方案(如需)等事项。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担保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决定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依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提供担保。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核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需股东会批准的担保,可在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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