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括中航高科、中航高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在信息发
布前,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是指,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次数定期发布的公司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七条 定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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