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
行使由《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召开股东会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若公司存在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情形
之一,而董事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或独立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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