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符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采用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子公司;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购买股票、基金、债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入股经济实体、增资减资、股权交易、并购重
组、清算注销等;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注重风险控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四)突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的筹融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先核准后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投资
项目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执行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包括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及其授权主体、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职
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与公司对外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新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与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和调整。
第八条 企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对拟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及其授权主体、股东会进
行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企管部完成项目前期投
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或有权部门的其他规定的,公司也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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