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规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外部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等规定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规。
(二)公平与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体现岗位价值与市场责任风险,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市场竞争力。
(三)绩效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中长期战略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和履职评价结果相挂钩。
酬结构,同时强化薪酬延付、止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实现权责利对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严格按照公司《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从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其为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根据所任职务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公司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不与当期业绩考核挂钩,具体标准依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个人履职能力等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及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报酬。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围绕公司年度核心业绩指标、个人岗位绩效目标完
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是对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与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可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中长期业绩考核指标,自主决定是否设立中长期激励。如实施,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津贴补助:指为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为额外费用支出而支付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津贴等,具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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