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7:27:17 股吧网页版
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
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
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首席合
伙人刘维。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233 人,共有注册
会计师 1507 人,其中 85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公司 2025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续聘程序依法合规、有效。拟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审提供的服务团队及项目安排、总体审计策略、重点审计领域、内部控制审计策略等事项的专项汇报。

3.2026 年 1 月 8 日,在会计师进场前,再次就年度审计事项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沟通,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全体成员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4.2026 年 4 月 12 日,再次听取年审会计师的初步审计意见汇报,并审阅公
司经初审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形成审核意见。

三、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持续沟通,对该所的基本情况、执行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合理设计并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工作勤勉,服务质量较高,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所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 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
清晰、及时。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