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成本效益监控的有效开展,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1、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3、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4、熟悉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5、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2、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4、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5、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6、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7、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8、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10、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11、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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