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7月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范围,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纪检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纪检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不得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或与其合署办公,需配备专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纪检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每季度纪检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度结束后纪检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纪检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纪检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每年初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上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纪检审计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纪检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开展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纪检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所做出的审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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