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东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
了《通化东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通化东宝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5,077,817 股。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5,077,8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7%。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15,077,817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为: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723,162.30 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 3,432,915,917.08 元。
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公司回购股份 15,077,817 股存放于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公司目前总股本 1,958,542,829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帐户上已回购股份15,077,817股后股本数为1,943,465,012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85,866,253.00 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 2,947,049,664.08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
2024 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为 300,040,577.94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 2024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137.24%(净利润取绝对值计算)。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