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5-04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化东宝”或“我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89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相关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具体回复如下:
1.关于公司业绩。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对于年度业绩预告先后进行两次更正:
公司原预计归母净利润 4,053 万元,2 月 26 日进行第一次更正,将预计归母净利润
调整为 1,164 万元,主要系侵害商标权诉讼终审判决公司赔付 6,131 万,较此前预计
的 3,000 万元差异较大;4 月 28 日进行第二次更正,将预计归母净利润调整为-4,272
万元,主要系 2024 年年底全资子公司将三个研发项目转让给公司事项,原预计短期内能完成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相关手续仍未完成,导致利润减少约 5,274 万元。此外,报告期公司由盈转亏,业绩大幅下滑,原因还包括集采续标前对库存进行控制与调整,对流通环节库存产品原供货价与集采实施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一次性冲销或返还,以及研发项目终止损失等因素。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背景、涉诉原因、案件金额、一审判决结果及时间、截至业绩预告披露时点与相关方沟通情况等,说明以前年度及业绩预告时点对该诉讼事项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结合全资子公司转让研发项目事项进展,说明前期在相关手续未完成情况下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依据,以及 4 月 28 对该会计处理进行修正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产品结构及市场竞争情况,量化分析集采政策对公司收入、利润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4)结合业绩预告多次更
正的各影响因素,说明公司财务核算是否审慎、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背景、涉诉原因、案件金额、一审判决结果及时间、截至业绩预告披露时点与相关方沟通情况等,说明以前年度及业绩预告时点对该诉讼事项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诉讼背景、涉诉原因、案件金额:
2003 年 9 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申请注册第 3733232
号“长秀霖”商标。2012 年 2 月,通化东宝申请注册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商标。
自 2019 年 5 月始,甘李药业针对公司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商标提起一系
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商标无效宣告
2019 年 5 月,甘李药业基于其在先注册的“长秀霖”商标,针对我司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0 年 7月,国知局裁定“长舒霖”商标维持有效。
(2)行政诉讼一审及判决
2020 年 8 月,甘李药业针对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知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国知局维持“长舒霖”商标有效的裁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2020 年 11 月,北知法院判决驳回甘李诉讼请求,“长舒霖”商标维持有效。
(3)行政诉讼二审及判决
2020 年 12 月,甘李药业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
提起二审上诉。2021 年 6 月收到北京高院法院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及国知局裁定,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长舒霖”商标被宣告无效。
(4)行政诉讼再审及裁定
2021 年 8 月,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提出再审申
请;期间,2023 年 4 月,最高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就和解条件难以达成一致,和解失败;2023 年 9 月收到最高院裁定书,裁定驳回我司再审申请。
(5)民事诉讼一审及判决
2021 年 2 月,甘李药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提起侵
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主张我司“长舒霖”与其“长秀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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