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德皓函字[2025]00000105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德皓函字[2025] 0000010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由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转来的《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89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本所作为通化东宝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就《问询函》中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核查说明如下:
1.关于公司业绩。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对于年度业绩预告先后
进行两次更正:公司原预计归母净利润 4,053 万元,2 月 26 日进行
第一次更正,将预计归母净利润调整为 1,164 万元,主要系侵害商
标权 诉讼终审判决公司赔付 6,131 万,较此前预计的 3,000 万元差
异较大;4 月 28 日进行第二次更正,将预计归母净利润调整为-4,272万元,主要系 2024 年年底全资子公司将三个研发项目转让给公司事项,原预计短期内能完成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相关手续仍
未完成,导致利润减少约 5,274 万元。此外,报告期公司由盈转亏,业绩大幅下滑,原因还包括集采续标前对库存进行控制与调整,对流通环节库存产品原供货价与集采实施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一次性冲销或返还,以及研发项目终止损失等因素。请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背景、涉诉原因、案件金额、一审判决结果及时间、截至业绩预告披露时点与相关方沟通情况等,说明以前年度及业绩预告时点对该诉讼事项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诉讼背景、涉诉原因、案件金额:
2003 年 9 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
申请注册第 3733232 号“长秀霖”商标。2012 年 2 月,通化东宝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或“我司”)申请注册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商标。
自 2019 年 5 月始,甘李药业针对公司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
商标提起一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商标无效宣告
2019 年 5 月,甘李药业基于其在先注册的“长秀霖”商标,针
对我司第 10472074 号“长舒霖”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0 年 7 月,国知局裁定“长舒霖”商标维持有效。
(2)行政诉讼一审及判决
2020 年 8 月,甘李药业针对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
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国知局维持“长舒霖”商标有效的裁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2020 年 11 月,北知法院判决驳回甘李诉讼请求,“长舒霖”商标维持有效。
(3)行政诉讼二审及判决
2020 年 12 月,甘李药业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北京高院”)提起二审上诉。2021 年 6 月收到北京高院法院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及国知局裁定,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长舒霖”商标被宣告无效。
(4)行政诉讼再审及裁定
2021 年 8 月,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
提出再审申请;期间,2023 年 4 月,最高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就和解条件难以达成一致,和解失败;2023 年 9 月收到最高院裁定书,裁定驳回我司再审申请。
(5)民事诉讼一审及判决
2021 年 2 月,甘李药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
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主张我司“长舒霖”与其“长秀霖”商标和商品名近似、以及双方对应的胰岛素注射液包装和装潢近似,提出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赔偿的请求。
一审期间,法官表示有意愿推动双方和解。在 2022 年 1 月第三
次听证庭审前,法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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