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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6:06:03 股吧网页版
通化东宝:通化东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当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的,在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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