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0
湖北易瓦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二零一五年九月
挂牌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截止2015年5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62,048,776.10元、65,717,360.92元、39,954,946.31元,应收账款在1年以内的比率分别为88.90%、95.39%和93.21%,截止2015年5月31日,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国网徽县供电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公司,欠款余额分别为831,536.75元、420,100.00元、2,434,286.48元、359,820.32元,合计余额为4,045,743.55元,上述客户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且均为国网系统客户,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的不可回收的风险。但若催收不力或控制不当,则仍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二、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442000239),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00%。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或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况出现,公司不能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会对公司的税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风险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存在诸如未按要求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相关决议书面记录及保存不完整、执行董事及监事未定期向股东会汇报等不规范现象。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及相应的议事规则,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员工数量增加,公司的组织
结构也愈加复杂,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按设计有效执行,将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风险。
四、控股股东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成持有公司32,909,9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2%,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人事、财务管理均具有控制权。若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成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可能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
五、行业监管方面的风险
从全球范围来看,无人机产业面临着一些共性问题,无人机消费与应用虽然需求广泛,潜在市场巨大,但民用无人机行业目前缺乏健全的、有针对性的标准、法规与管理体系,不利于无人机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目前,无人机行业同时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三级安全监管,无人机行业的管辖主体仍不明确。同时,我国低空领域未完全开放。现阶段各级管理单位正在就有关民用无人机监控与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问题积极征求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无人机生产企业、行业应用单位等各方意见,以便及时出台相关行业政策,促进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六、知识产权风险
从总体上看,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对核心技术的侵权现象仍然很普遍。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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