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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9:37:01 股吧网页版
远东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对通知中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拆成子议案逐项表决,除前述调整外,通知中其余事项不变。经核查,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科技大道 8 号召开。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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