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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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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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春芳、王玲玲及股权受让方谢荣华
予以通报批评的的决定
当事人: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王春芳,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玲玲,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谢荣华,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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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21 年 7 月 3 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赣州鑫域)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 2019 年 6 月 22 日, 谢荣
华作为受让方,赣州鑫域作为转让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
王玲玲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赣州鑫域将持有的 59,018,396 股
公司股份转让给谢荣华,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8%。此
后,因谢荣华未依约办理共管账户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赣州鑫
域、王春芳、王玲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向谢荣华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 谢荣华复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公司公告显示,
法院已判决驳回谢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荣华随即提起上诉。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持股比
例,涉及转让的股权比例达到 11.28%,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产
生较大影响。协议各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但公司迟至 2021 年 7 月
3 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才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导致投资者无
法及时获知有关公司股权变动的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和合理预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责任人在转让上
市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 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和股
权受让方谢荣华未将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
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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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23 条、 第 11.9.1 条等有关
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和实际控制人王
春芳、王玲玲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股权受让方谢荣华在异
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根据规则及协议约定,赣州鑫
域、王春芳、王玲玲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组织包括谢荣华
在内的相关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
自身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也未明确告知其要配合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其不存在拖延作出信息披露的主观故意。二是其已在 2020
年 10 月就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明确
提及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通知组织其配合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在无法与赣
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通过沟通达到信息披露目的的情况下,
其主动采取司法诉讼方式,以求借助司法措施完成信息披露。
对于股权受让方谢荣华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谢荣华作为股份
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其自身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股权转让方及其相关人员是否通知、 是否组织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谢荣华自身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违规事
实的认定。二是谢荣华于2019年6月22日即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其应当在协议签署后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履行权益变动
的信息披露义务。 但谢荣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后至提起诉讼长达1年多的期间内曾主动联系过公司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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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要求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 在2020年提起诉讼并
以此方式完成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能作为减免其
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厦门华侨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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