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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6:34:21 股吧网页版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15 年 2 月 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 8 月 3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4月28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债券交易场所及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本制度中简称“公
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
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在各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同时(时
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有
关监管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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