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薪酬支付、薪酬止付追索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价值创造与
价值分配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
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股东会负责决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若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特定董事个人履职情况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或薪酬方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当事先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
市场经营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联。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
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结构。
(一)执行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及其他薪酬。
(二)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董事津贴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薪、晋档工资、津贴补贴、年度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年度绩效奖金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具体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岗位确定,并依据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及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及支付,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副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标准,一般按照总经理标准的60%-90%确定,副职之间适当拉开差距。其中,绩效表现特别优秀的副职高级管理人员,其相关年度绩效奖金与任期激励收入可以高于总经理标准。
(六)职工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照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所对应的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激励方案等相关规定等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及其他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
值、经营效益及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核心骨干岗位、生产一线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员工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体系,
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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