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4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含股权类募集资金和债券类募集资金。其中,股
权类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见本制度第二章。债券类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在境内外市场通过债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或者债券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发行场所发行的债券募集的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见本制度第三章。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公司必须按信息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存储、使用和管
理募集资金,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
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股权类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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