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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1:57:41 股吧网页版
中炬高新:《中炬高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或所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为“重大事件”)。

第三条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提请董事长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报告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股价异动信息;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重大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在发生的当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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