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分红行为,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
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建设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十条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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