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
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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