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其他方式正式对外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
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
下向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办人报送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涉及财务信息的,需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经办人应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让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
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在申请授信、贷款、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
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附件4),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
签署的回执、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原件留本部门备查,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不得在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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