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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1:58:24 股吧网页版
中炬高新:《中炬高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
投入时机、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 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手续。

(二)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
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
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
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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