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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4-28 21:22:03 股吧网页版
明珠带领大盘大反攻

公告日期:2018-07-13



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1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303

电话:021-68865603 传真:021-58777951

二零一八年七月

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的委托,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并担任公司此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出《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已于2018年6月4日出具《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二)》”)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需要申请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关于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申明及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0,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其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并请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查明博霖投资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以及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本所律师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核查:

1、核查公司及博霖投资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2、核查张华和张志远向博霖投资转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核查《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见证法律文件;

4、核查张志远向博霖投资出借款项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5、核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具的关于博霖投资支付张志远、张华股权转让款的相关银行电子回单;

6、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远进行访谈,详细核查博霖投资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

7、核查公司相关财务明细;

8、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远出具的《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

9、核查公司股东出具的《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及股权纠纷的声明》。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就此次反馈所涉及的以下问题逐一分析回复如下:

(1)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0,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其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

2016年12月18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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