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编号:NO.1.2)
(经 2025 年 5 月 27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
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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