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附属子
公司。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连交易是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使关连人士获益的交易。除本制度另有特别说明外,凡提及关联交易之处,均应理解为同时涵盖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
下的关连交易。如同一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与关连交易,应同时遵守两地的监管要求。本制度中涉及的具体标准、计算方式、披露及审批程序,应当分别按照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或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董事的人士;
(三)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任何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或第(三)项的联系人(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五)关连附属公司(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或
(六)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相关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指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指签订或终止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六)委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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