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分
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及根据《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网站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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