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
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以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
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和传递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
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证券及
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及/或尚未为经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其他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2.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公司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及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第 35 条载列的其他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件及情况(非穷尽式列举)。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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