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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7:11:04 股吧网页版
创业环保:创业环保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连续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门审计的,或者重要项目、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不能担任董事情形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董事离任,应当与继任董事或者董事会指定人
员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
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离任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
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由上级、外部审计机构等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尚未履行
完毕的应当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可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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