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公告编号:临 2026-021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本次仲裁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 77,984,820.50 元。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发生未披露诉讼和仲裁数量为 23 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68,814,365.2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1%。其中,公司及子
公 司 为 原 告 方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数 量 为 19 起 , 涉 案 总 金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302,459,824.75 元,占总金额比例为 64.5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 23 起(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人民币 468,814,365.2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1%。现将本次仲裁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与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工业”)发生供气合同争议纠纷,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合肥新能源向林德工业支付窑炉供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林德工业因本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仲裁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11 年 9 月 27 日,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
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供气合同》,约定由普莱克斯中国设计、建设、完全拥有并运行和维护工业气体生产设施,为合肥新能源供应氧气产品。
2015 年 8 月 31 日,普莱克斯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一》,双方
约定,普莱克斯中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并自《补充协议一》签署之日起将《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申请人。2021 年 3 月,林德工业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一》约定:“如果买方不接收产品且在卖方的生产设施停机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200万(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 9.4 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
《补充协议二》约定:“如果买方窑炉 B 不接收产品且导致卖方的深冷空分
装置停机情况下(窑炉B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180万 (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 9.4 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
因合肥新能源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通知林德工业停止窑炉 A 生产并要求林
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 A 供氧设备停机;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通知林德工
业停止窑炉 B 生产并要求林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 B 供氧设备停机停产。林
德工业认为,根据《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在合肥新能源不接收产品并导致林德工业供氧设备停机时,合肥新能源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生产设备停车补偿费。为此,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窑炉 A 供氧设备相关:
(1)请求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为窑炉 A 供
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人民币 51,153,582.87 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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