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为九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董事会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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