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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0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北 科:公司公告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04-02-17

股票代码:600878 股票简称:*ST北科 编号: 2004-005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4年2月14日《中国证券报》刊载了致我公司原董事卢蔚松、王翘、魏沪
平和罗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事先告知书称
:经查明,北大科技未在2001年中报中如实披露置入资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在
2001年年报中虚假记载有关财务信息、未如实披露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分公
司、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证监会认定,卢蔚松等人属于北大科技上述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罚字【2003】7-1号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该事先告知书认为,
“1、你公司(指北大科技,下同)采用虚假履行合同的手段,在2001年年
报中虚假记载。其中,虚构技术服务收入3760万元,虚构纺织品收入3063万元,
虚增利润3662万元;虚构预付款6823万元。
2、你公司2001年年报未如实披露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致使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3、你公司2001年中报未如实披露置入资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致使披露的
信息有重大遗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指证监会)拟对拟公
司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经查,我公司现任管理层自2003年2月15日接管公司以来,经清产核资、账
目清查和资料清理,于公司2003年信息披露和2002年年度报告中,对于告知书中
所列公司2001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正。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事先告知书的通知,我公司积极行使权利,已
向证监会法律部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协助证监会大连特派办向我公
司原董事送达告知书。证监会对于未能直接送达的公司原董事卢蔚松等人,于2
月14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我公司特别提示:上述事先告知书并非证监会对于我公司及公司原董事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及公司原董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证监会最终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6日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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