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3-11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自2003年2月15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开始工作后,在清理文件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判决书,经查,原董事会对判决书所涉及事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了(2001)闵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9年8月、12月分别为万时红(晋江)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时红)向中国农业银行晋江支行(以下简称晋江农行)借款共人民币1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1999年11月为万时红向晋江农行借的一笔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借款2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6月,晋江农行将全部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判决要求我公司对万时红应偿还的1800万元本金及599126元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决我公司对万时红应偿还的2200万元本金及7692080.09元利息的债务中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判决书,该抵押物为总价值73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向公司发出了(2002)大经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我公司于1999年4月29日以口头协议方式向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被大连九九集团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原告大连九九集团原名称系大连北大企业集团,于1999年10月14日变更名称。该判决要求公司返还大连九九集团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10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3月10日
关于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为:
原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0号东亚银行大厦1803室。
现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民寿街4号银河公寓写字间19F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及传真变更为:
电话:0411-2643146
传真:0411-2647961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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