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9-16
股票代码:600878 股票简称:*ST北科 编号:2003-034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2003)大民合初字第116号《民事判
决书》,其因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诉我公司贷款500万元一
案(详见于2003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2003-022号公告
)做出一审的判决。该判决书称:2000年6月14日,原告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与我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2个月的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合同;与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为我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与大连北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将后者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内
土地作为为我公司上述借款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院认为,上述三合同均合法有
效,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
人民币500万元 我公司2002年财务报告中有相应的反映 ;判决我公司于判决生
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利息(自2000年6月14日起至2001年6月14日
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435%计付;逾期罚息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后
第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判决我公司负担案
件受理费37,876元。
该判决书判决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对抵押人大连北大科技信息有限
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内的30万平方米的用地在借款本金500万
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决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对我公司拖
欠原告的上述款项中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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