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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04-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大科技:独立董事声明及诉讼事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3-04-17

证券代码:600878 证券简称:北大科技 编号:2003-019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对2003年4月11日北大科技董事会议中对我的免职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1、本人于2002年6月22日被聘为北大科技独立董事以来,工作一直尽职尽责,履行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前任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上市公司造成的风险,凡属我们了解的都进行了完整的披露,并督促董事会对北大科技财务及投资风险,进行了多次预警(详见2002年至2003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北大科技相关公告。本人对现北大科技董事会要求免去姚斌和我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持反对意见。上述做法严重违背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4条第5款之规定和《北大科技公司章程》中第5章第2节第111条之规定。
2、现大股东入主北大科技以来,本人依然履行了独立董事应该履行的职责。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曾多次要求现管理层拿出北大科技重组预案,现管理层一直不予理睬,至今未有拿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且不能与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探讨公司的发展,致使公司现状举步维艰,致中小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于不顾。
3、现任董事会入主北大科技两个月来,直到4月10日下午,才第一次通知本人参加4月11日召开的这次董事会。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上市公司相关的规范规程,现管理层至今未给本人支付独立董事津贴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给本人履行职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本人将保留追溯的权力。
4、本次董事会在离2002年年报披露法定最后期限不到20天的敏感期内,不将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纳入本次会议议程,也不将公司未来重组意向提交董事会讨论,而急于变换独立董事,其深层次的原因,本人将保持高度关注,并提请监管机构及全体股民予以关注。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操作及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特发表以上独立董事声明。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学军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78 证券简称:北大科技 编号:2003-018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近日,我公司在清理晋江昌盛高科技发展分公司文件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判决书,经查,原董事会对判决书所涉及事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4日作出了(2001)厦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其因我公司于1999年9月14日与万时红(晋江)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一起为厦门象屿万时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140万美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999年11月18日,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将全部债权转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判决要求我公司对厦门象屿万时红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偿还的140万美元本金、135909.91美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原告的4万元律师费及134682元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诉讼事项的文件清理中,未发现担保合同、起诉状等其它相关资料。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16日

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胡学军发表独立董事声明的情况说明

  对已被我公司董事会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胡学军先生发表的声明,我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1.胡学军先生任职期内,原公司董事会所编制的2002年中期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未能纠正以前年度的会计违规、舞弊行为,也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报表出现重大会计差错。胡学军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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