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发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关联交易披露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负责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0万元,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总裁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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