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在买卖前20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就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如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在2个交易日内向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复明确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证券交易所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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