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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