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业务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确保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授权行政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指导,公司审计办公室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费用预算等资源配置应当合理,以确保审计职能的发挥。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持续的后续教育,以持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只在进行相关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担任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决策与执行的岗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履行监督、评价职责,并提供专业范围内的咨询意见。通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以内部控制事项审计中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规范公司内部运营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与管理风险,强化公司风险防控能力,助力公司提升企业价值并实现战略目标。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开展全面评价;根据业务需要,对重点业务领域或经营单位开展内部控制专项评价;
(四)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及内部控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业务系统和管理程序是否恰当进行核查和评估;
(八)对公司的人财物的资源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进行核查和评估;
(九)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十)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重要管理岗位及敏感岗位人员的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以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十二)内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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