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二)上述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第(二)项。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六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当发生提供担保交易(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不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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