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行为,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
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除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可以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限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
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
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 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
3、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7、 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除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7、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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