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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8:17:05 股吧网页版
妙可蓝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履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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