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公司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五条 现金分红条件:
在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主要系非经常性损益形成或者公允价值变动形成。
满足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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