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成,成员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当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或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并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披露;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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