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7:19:12 股吧网页版
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的决策管理机制,规范公司合理、有效的
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公司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权限和义务,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总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调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和签订重大合同等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