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朋
泽贸易”,与杉杉集团合称“债务人”)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6 年 4 月 15 日,债务人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杉杉集团有限公
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向鄞州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6 年 4 月 21 日,杉杉集团收
到鄞州法院送达的(2025)浙 0212 破 12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表决设置了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各组表决情况如下:职工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 户,出席
会议 1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1 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 100%,所代
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税收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 户,出
席会议 2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2 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 100%,所
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10 户,出席会议 110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98 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
数的 89.09%,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74%;普通债权组有表决
权的债权人 72 户,出席会议 72 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56 户,占该组出席会议
债权人人数的 77.78%,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8.55%;出资人组
有表决权的出资人 6 户,出席会议 6 户,表决同意的出资人 4 户,所代表的出资
金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 85.60%。上述各表决组中,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已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资人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组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经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及出资人的认同。现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鄞州法院已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摘要请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
的进展公告》。本次重整计划所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6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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