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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9-22 10:08:57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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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1

1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术语及词汇与乐嘉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日刊发的招股章程 ( 「 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 香港

结算」)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因本

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有意投资者应先细阅

招股章程以了解有关本公司及下文所述配售的详细资料,方决定是否投资於据此提呈发售的配售股

份。

LKS Holding Group Limited

乐 嘉 思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以配售方式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

配售股份数目 : 280,000,000股股份

配售价 : 每股配售股份 0.255港元,不包括 1%经纪佣

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 0.005%联

交所交易费

面值 : 每股 0.01港元

股份代号 : 8415

保荐人

富比资本有限公司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CNI Securities Group

2

概要

配售价已厘定为每股配售股份 0.255港元 (不包括 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

0.005%联交所交易费)。

基於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0.255港元,本公司将获得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 (经扣除包销费用及佣

金及与配售有关的其他相关开支)估计约 51.3百万港元。本公司拟根据招股章程 「业务目标及所

得款项用途」一节所列用途应用该等配售所得款项净额。

配售下本公司提呈发售的 280,000,000股配售股份获轻微超额认购,并已有条件分配予合共 140

名经选定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本公司已收到根据配售申请合共 315,836,275股股份,相

当於根据配售可供认购的总数 280,000,000股配售股份的约 1.1倍。

合共 280,000,000股股份已有条件配发予合共 140名经选定的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合共

104名承配人经已获配发三手或以下配售股份,占配售项下承配人总数约 74.3%。该等承配人

已获配发合共 1,210,000股股份,占配售股份总数约 0.4%。

董事确认,就其深知及深信,配售的所有承配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

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高持股量股

东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

关连,亦并非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12(4)条所述的任何人士或一组人士或上述各方的任何代名

人,且概无获承配人认购的股份乃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

股股东、主要股东或高持股量股东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拨付,亦概无承配人惯

常就以其名义登记或由其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进行收购、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遵照本公

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高持股量股东或彼等

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的指示。概无承配人於紧随配售及资本代发行完成後已或将个别获配售超过

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10%以上。董事亦确认,本公司紧随配售及资本代发行完成後将不会

有任何新主要股东 (定义见创业板上巿规则)。

3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1.23(7)条,本公司必须在上市及其後的所有时间内维持占其全部已发

行股本不少於 25%之公众持股量。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1.23(8)条,由三大公众股东於上市

时拥有之股份不得超过股份公众持股量之 50%。董事进一步确认,於紧随配售及资本代发行完

成後,本公司之公众持股东量将占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 25% (并无计及根据购股权计划

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於上市时,由三大公众股东拥有之股份将不会超过股份公众持股

量之 50% (并无计及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

概不会就配售股份所收到的认购款项发出收据,而本公司将不会发出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

预期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香港时间)开始於创业板买卖。股份

将以每手 10,000股股份为买卖单位交易。股份的股份代号为 8415。

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东股权集中可能影响股份的流通性。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

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价及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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