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密秘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密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密秘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进行初审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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