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1995)12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01291B。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17 日至 2 月 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函
(1995)131 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250 万股,
于 1996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18 号
邮政编码:8300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亿零叁佰柒拾壹万贰仟零壹拾壹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企发展战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塑造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优势,走内涵效益和规模效益相结合的战略发展道路,做精做强铝电子新材料产业链,并向产业链上游进行延链、补链、拓链,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铝基材料企业,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件、钢结构件、机电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架的制造、安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制作、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焊剂销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的销售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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